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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若干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
| 日期:1999-1-4 文号:税委会[1999]1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查看正文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的税则税率和暂定税率,为便于你署掌握执行,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情况
(一)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进口税则税率的商品涉及玩具、林产品和纺织品等共1014个税目(见附件一)
二、部分进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1、1999年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仍分为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两部分,其中其他商品部分,按此次下达的税目税率表执行。1999年该部分进口税则暂定税率共有196项(见附件二);
2、1999年部分生产设备暂定税率税目税率表是在1998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的基础上,取消了湿纸板坯成型机、纸板热压机和纸板定尺锯割机等3项,其余未作调整。
(二)部分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调整情况
调整后的1999年出口税则暂定税率共有18项(见附件三)。
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1、除上述调整外,其他进出口商品税则税率、进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等均按1998年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税率执行。
2、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上述暂定税率商品时,可按减税政策计算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中的较低税率计征进口关税,但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
3、实施期限。上述调整,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进出口税则暂定税率的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文到之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税进出口的货物,其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
三、其他
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表,从1999年1月1日起改为新的格式(见附件四)。
附件一:(略) 见《1999年进出口关税税率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
附件二:1999年进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其他商品)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则税率 税则暂定 (%) 税率(%)1 15131100 椰子油 20 72 15131900 椰子油 20 73 18040000 可可脂 35 154 23099090 已配制的饲料 8 55 2528100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 6 125289000 天然硼砂及其精矿 6 16 26011100 未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0 126011200 已烧结铁矿砂及其精矿 0 126012000 焙烧的黄铁矿 0 17 27075000 芳烃混合物 8 38 27076000 混合甲酚 8 39 28251010 水合肼 9 310 28332500 硫酸铜 9 311 29012910 异戊烯 5 312 29025000 苯乙烯 9 613 29031500 1,2—二氯乙烷 10 314 29033090 二溴甲烷 10 315 29036110 邻二氯苯 9 316 29036910 对氯甲苯 9 317 29036920 3,4—二氯三氟甲苯 9 318 29042020 邻、对硝基甲苯 9 319 29049010 邻、对硝基氯化苯 9 320 29051210 正丙醇 8 321 29051400 叔丁醇 8 322 29053200 丙二醇 8 323 29053990 1,4—丁二醇 8 324 29309090 乙硫醇 9 325 29071212 邻甲酚 9 326 29071310 壬基酚 10 327 29094100 二甘醇 10 328 29094990 2—正丙氧基乙醇 10 329 29121900 乙二醛 10 330 29126000 多聚甲醛 9 331 291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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