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北京发行少年税校教材填补税法教育空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出版十周年纪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日期:1994-6-18 文号:[94]财税字第4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相关文件: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