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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999)(四)
日期:2001-6-30 文号:财预字[2001]1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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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农业税标准收入。

  农业税标准收入按“基数×(1+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的办法计算确定。

  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的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农业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1+该地区粮食收购价提高幅度)

  某地区基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6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7年农业税收入+该地区1978年农业税收入)/3

  某地区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幅度=

  Σ该地区(1998年分品种产量×1998年分品种收购单价)/Σ该地区1998年分品种产量

  ────────────────────────────────────

  Σ该地区(1978年分品种产量×1978年分品种收购单价)/Σ该地区1977年分品种产量

  粮食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

  7.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

  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繁多且大部分税目的征收额较少,因此,仅对税额较大的烟叶、原木、水果和水产品4类应税品目计算标准收入,其余应税品目按实际数计入。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该地区其他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实际收入

  式中: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农业特产税标准收入=Σ该地区烟叶等4类应税品目产值×标准税率

  式中,烟叶和原木的产值按国家下达的1999年烟叶和原木指标数及单价计算确定,水果和水产品产值根据1998年实际数确定;烟叶标准税率采用法定税率,原木采用各地区实际有效税率,水果和水产品采用全国实际平均有效税率。

  8.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

  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按“标准税基×标准税率”计算确定。

  标准税基根据各地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人力畜力车、机动船、非机动船的数量或吨位分别确定。

  标准税率按车船使用税条例规定的上限税率和下限税率平均数确定。

  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车船使用税标准收入=Σ该地区某类车(船)数量或吨位×该类车(船)标准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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