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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一)
    日期:2001-6-30 文号:财教[2001]1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附件一: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其中,保存在中央级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各地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档案部门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所需的抢救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安排用于对地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的专项补助经费。抢救补助费由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抢救范围

      第六条、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是:

      1.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1949年以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4.经过国家档案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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