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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一)
    日期:2001-6-30 文号:财会[2001]18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

      为贯彻国务院贯彻实施《会计法》电视电话会议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精神,切实整顿财经和会计秩序,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执行《会计法》,我部决定于2001年3月至9月组织开展一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生成会计信息的最高准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起基础性作用。

      认真贯彻实施《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经营管理、改善宏观调控、规范经济秩序,都有重要作用。

      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重要保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并组织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督促各单位整顿会计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要把检查工作与整顿财经秩序、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结合起来,促进本地区、本部门财经秩序的根本好转和政府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的检查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部署。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领导小组,并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检查的时间、步骤和内容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从2001年3月开始,至9月底结束。

      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

      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附后)。

      地方各单位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汇总,中央各部门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放、汇总。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表式印制并发放至各有关单位,并督促各单位认真检查、填报和整改。

      对各单位填报的“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表式附后)认真汇总,除报送上一级检查工作组织部门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单位自查工作原则上应在4月底之前结束。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整个检查工作进度的前提下,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自查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二)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范围的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财政部仍以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形式选择一部分单位直接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方案和检查单位名单另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选择200~5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计划单列市应当选择不少于10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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