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热点新闻
  • 邢台市局强化互联网站管理打造“网上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青海省国税局“网络学校”开始试运行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李林军在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
  •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出台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日期:1995-5-4 文号:财税字[1995]2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