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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五)
    日期:2001-6-30 文号:财会[2001]52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农村移民安置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各项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款项。包括:耕园地开发拨款、耕园地防护拨款、耕园地调整拨款、三产业安置拨款、投亲靠友安置拨款、自谋职业安置拨款、小型水利设施拨款、过渡期生活补助拨款、外迁安置拨款、其他生产安置拨款等。其中外迁安置拨款应按照“出省(市)外迁安置”、“出县省(市)内外迁安置”设置明细账,并在其中分别按照“外迁移民补偿拨款”和“外迁移民补助拨款”进行明细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农村移民生产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明细核算形式。

      (2)生活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农村移民生活安置的款项。包括:零星林果补偿拨款、附属设施补偿拨款、农房建设拨款、搬迁费拨款、居民点征地拨款、农村基础设施拨款、学校医疗点征地拨款、外迁安置拨款、村组副业拨款等。其中外迁安置拨款应按照“出省(市)外迁安置”、“出县省(市)内外迁安置”设置明细账,并在其中分别按照“外迁移民补偿拨款”和“外迁移民补助拨款”进行明细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农村移民生活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明细核算形式。

      (3)其他农村移民安置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除上述各种拨款以外的其他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农村移民安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农村移民安置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6.移民管理机构应设置“农村移民安置拨款”辅助账,辅助登记农村移民迁建投资完成情况,农村移民外迁投资完成情况,出省(市)和出县省(市)内农村移民外迁投资完成情况。

      第102号科目 城镇迁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投资计划拨付的用于城市、县城迁建的各项款项。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基础设施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迁建的基础设施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征地费拨款”、“道路桥梁拨款”、“给排水工程拨款”、“供电工程拨款”、“供气工程拨款”、“邮电通讯设施拨款”、“广播电视设施拨款”、“场地平整拨款”和“其他基础设施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2)房屋复建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的用于城镇房屋复建的款项。本明细科目应按“单位住宅拨款”、“居民住宅拨款”、“其他房屋拨款”、“附属物补偿拨款”和“搬迁补助拨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管理拨款:核算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城镇迁建指挥部的用于城镇迁建工程管理的款项。

      3.按规定拨出城镇迁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移民管理机构累计拨出的用于城镇迁建的款项。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接受拨款的单位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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