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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一)
    日期:2001-6-30 文号:财会[2001]5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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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会计规定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会计制度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汇总会计报表

      基本会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三峡工程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和外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和有关省、市、县等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三峡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使用移民资金进行移民工程项目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根据移民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移民资金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移民管理机构会计规定》,对移民资金和行政管理费分别实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计报表;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移民迁建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核算;外迁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为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县级以上库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汇总会计报表》的规定编报汇总会计报表。

      第四条、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保证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正确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末,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迁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可靠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八条、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予以说明。

      第九条、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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