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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的函
日期:1999-1-15 文号:国税际函[1999]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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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7]110号)中“优惠利率表”说明第二条所指“与贷款有关的各种费用”所含内容问题,已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并获其确认。现将该司函复的《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98]汇资债字第015号)转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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