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务院宣布《筵席税暂行条例》失效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中国财长呼吁维护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推进税收事业又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黑龙江省国税局着手建立与大企业管理
  • 今年一季度全国税收收入15102亿

  • 百度主题
     
     
    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1-6-30 文号:财库[2001]6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适应预算和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需要,我部对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了相应的补充,特此通知。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二、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附件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预算和国库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作如下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但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的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有:

      1.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2.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等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3.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4.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

      5.其他。

      中央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时,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经确认当年确实无法实现财政拨款,需结转下一年度支出时,应借记“一般预算支出”等科目,贷记“暂存款”科目;下年度实际支付时,借记“暂存款”科目,贷记“国库存款”等科目。

      四、本《补充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二、中央财政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仅限于《补充规定》中列示的五种情况,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事项均不得采用权责发生制。

      (一)预算已经安排,由于政策性因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国债投资项目支出。年初中央财政预算总盘子中已经安排,执行中由于国家计委未能按预算足额下达投资计划等原因,需作结转处理。

      (二)预算已经安排,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参加国库单一账户试点单位,由于用款进度的原因,年终有一部分资金留在财政总会计账上拨不出去,为了不虚增财政结余,需作结转处理。对于不实行国库单一账户试点的单位,财政总会计不得作结转处理。

      (三)动支中央预备费安排,因国务院审批较晚,当年未能及时拨付的支出。

      (四)为平衡预算需要,当年未能实现的支出。是指补充偿债基金支出。为了平衡预算,需要根据当年赤字规模和债务收支情况,确定补充偿债基金的具体数额,作当年支出处理。

      (五)其他。主要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需作结转处理的事项。

      三、由于年终结账前,才能最后确定当年应支未支的数额,因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事项,平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年终结账时,根据经确认的结转数额,再作账务处理。
    关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的说明
    财库[2001]63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减少随意性,克服人为因素影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补充规定》仅适用于中央财政,地方各级财政不比照执行。



        第1页     第2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