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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1-6-22 文号:财会[2001]41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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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上述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附件: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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