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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法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1-5-28 文号:建办建[2001]2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法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通知我部建筑管理司。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法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法规》(建设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法规》)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法规》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州、盟、市)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规。
      
      4、《法规》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企业是指: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5、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6、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7、《法规》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对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8、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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