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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
    日期:2001-5-6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类交易,按照交易对象的属性,可分为非货币性交易和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不同于企业发生的一般交易行为,它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也有可能在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同时,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或者在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同时,收到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此时所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这类交易是属于货币性交易还是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看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

      例如,为适应公司不同经营活动的需要,经协商,长江股份有限公司决定用一辆桑塔纳轿车交换黄河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辆标致轿车。在交换日,桑塔纳轿车的账面原值为180000元,累计折旧为40000元,公允价值为135000元;标致轿车的账面原值为150000元,累计折旧为15000元,公允价值为140000元。长江股份有限公司另支付银行存款5000元给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在这项交易中,长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银行存款)5000元占换入标致轿车公允价值140000元的比例为3.57%(5000/140000)。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3.57%,低于25%,所以,可以判定这项交易为非货币性交易。又如,上例中,如果桑塔纳轿车的公允价值为115000元,标致轿车的公允价值为165000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长江股份有限公司需另支付银行存款50000元给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在这项交易中,长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即,银行存款)50000元占换入标致轿车公允价值165000元的比例为30.30%(50000/165000)。由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30.30%,高于25%,所以,可以判定这项交易为货币性交易。
      
      (二)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非货币性交易区别于一般经济业务的特点,决定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在货币性交易中,购入资产或卖出资产,要支付货款或收到货款;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所支付或收到的对价却是非货币性资产。此时,通常所讲的收入确认和资产计价方法并不完全适用。因此,为确定所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我们制定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对于所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应严格按照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所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外的其他交易,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关于引言
      
      本准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性质特殊,会计核算有其独特性,所以,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不规范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而由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进行规范。
      
      三、关于定义
      
      本准则对“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交易”、“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1.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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