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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日期:2001-7-23 文号:财税[2001]9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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