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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指南
    日期:2001-5-6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并严格区分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和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
      
      每个会计期末,企业都应正确计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因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在当期应摊销的金额、因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金额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在正确计算每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基础上,企业还应根据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将其中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其他借款费用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
      
      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是正确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重要前提。资本化的期间,是指借款费用从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的这一段期间。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为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为所购置或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资本化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资本化期间适用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只要是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均应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费用在从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这一段期间内,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资产的购置或建造过程发生中断,则应根据中断的性质和时间长短,确定中断期间是否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如果属于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于中断期间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这段时间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置或建造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三)企业应正确计算每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是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就是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为此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每期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

      计算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应与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根据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确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全部予以资本化。例如债券发行佣金,应在实际支付时予以资本化。每期应予资本化的汇兑差额,为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当期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四)企业应正确核算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
      
      对于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企业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具体可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借款费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借款费用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二、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定进行处理;本准则也不涉及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筹建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筹建期间和清算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定义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1)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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