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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
    日期:2001-4-30 文号:财办农[2001]24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创造必要条件,明确支持重点,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
      1.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或作用。
      2.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引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龙头企业
      1.有工商登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如属于集团公司,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
      2.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龙头企业:
      (1)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农民1000户以上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带动农户的行政村名称等。
      (2)无偿或低费为农户提供技术、良种等服务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服务协议。
      (3)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收购合同。
      (4)对农民返还部分农产品加工销售利润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利润返还办法和措施等资料。
      (5)研发、引进、推广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储藏等高新技术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的证明。
      (6)生产加工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绿色食品证书。
      (7)出口型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出口的凭证。
      (8)农民参股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农民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兴办的龙头企业。
      (9)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二)中央财政支持龙头企业的以下重点环节
      1.研究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2.引进、提高农产品加工、储藏技术及设备。
      3.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
      4.提供市场信息、市场设施、检验检测、产品宣传等服务。
      (三)中央财政支持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1.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由省级财政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转报。
      2.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超过6个。
      3.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按要求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4.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报中央财政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
      5.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中央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和补助办法
      1.中央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2.中央财政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项目。
      3.中央财政对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在100万元左右。
      4.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良种、技术推广补助。
      5.中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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