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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日期:1994-12-15 文号:财税字[1994]9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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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新疆、甘肃):

  根据国务字有关文精神,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铸、锻行业有特殊性性和经营现状,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36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在1995年底以前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纳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退库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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