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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1-4-26 文号:财会[2001]102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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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有关资产评估管理部门:
  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扩大规模过程中,部分事务所之间、事务所与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之间进行了合并,为做好合并事务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事务所,可以申请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合并的一方已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2.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事务所已完成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
  3.合并后事务所出资人或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
  4.合并后事务所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合并后事务所需办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的,须向所在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事务所合并批复文件复印件;
  2.合并后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拟变更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正本、副本;
  4.原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事务所或专营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原具有证书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书面证明;
  5.《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状况表》(见附件);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的事务所,应向原具有证书机构和拟变更事务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2.原具有证书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10日之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出具书面证明并盖章; 3.拟变更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事务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30日之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变更的批复,同时抄送事务所各分所所在地财政部门、有关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并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四、财政部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应及时予以批复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合计划单列市)另设的地区,事务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变更,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工作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资产评估协会办理。
  六、证券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证书变更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人员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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