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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水利部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日期:2001-4-13 文号:财农[2001]3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三)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的或未及时下拨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  
    (四)在上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并未进行整改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六条 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水利部按下列公式计算:(见右侧付表)
      第七条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分配方案的资金总数与拟分配的资金总数的差额,作为考虑其它因素的机动部分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省要据实报告灾情等有关情况,对夸大灾情等虚报情况的,将按一定比例扣减拨款和下一年度停止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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