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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法规
    日期:2001-4-6 文号:证监发[2001]5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法规》,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3号 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法规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法规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法规,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法规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法规:

    (一)无需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法规: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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