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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日期:2001-4-5 文号: 财监[2001]39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财政部决定于2001
年5月至7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及范围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单位对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核查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
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整个执法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意义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力争使本次检查的质量与工作成效在历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次检查的重点确定为民航、冶金、纺织、医药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另外,少数施工、房地产、石化等行业的企业根据需要也列入本
次检查之列。同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从2001年起,将行政事业单位纳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范围,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
上述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单位,也包括部分地方单位,各专员办要加强与当地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凡是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已检查过和已列入本次检查名单的单位,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二、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检查的方式,个别单位实施跨省交叉检查。多个检查组涉及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由财政部统一协调
,确定牵头的专员办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工作以专员办检查人员为主,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
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人员所需的费用,由财政部根
据检查质量和实际工作量,按有关标准支付。
三、检查重点
各专员办要按照新修订《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
2.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政策是否前后一致。
4.会计凭证是否合法,账证、账账、账表是否一致。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6.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o
7. 资产是否真实。货币资金、存货是否按规定实施盘点,盘点方法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
、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结算事项是否清晰、真实;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等是否合规。
8.材料差异的分配、产品成本的结转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虚列成本和费用。
9. 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对企业具有怎样的影响程度,对外投资是否及时记账,对外投资损益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入账。
10.收入是否正确核算,各项其他收入是否入账,有无虚增收入或隐匿收入的情况。
11.负债是否真实。是否有对外担保事项,对外债权、债务纠纷情况。
12.纳税调整是否真实,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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