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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日期:2001-3-13 文号:财企[2001]17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
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 [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文件)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文件)为主要依据。
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
(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进行等级鉴定后确定,费用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但应扣除其中一次性支付的异地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退养家属工费用,接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二)一次性费用
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对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
1000人以下 10万元
1001棗2000人 20万元
2001棗3000人 30万元
3001-4000人 40万元
4001-5000人 60万元
5001棗10000人 80万元
10001人以上 100万元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 维护费金额
1000人以下 20万元
1001-2000人 40万元
2001-3000人 60万元
3001棗4000人 80万元
4001-5000人 100万元
5001-10000人 150万元
10001人以上 200万元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凡有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由企业用亏损补贴发放;没有亏损补贴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当地规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
(1)全民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上年工资的标准计算。
3.移交设施补助费:
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5.拖欠的费用:
(1)拖欠职工工资,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列。但财政拨付亏损补贴的企业,当年度的拖欠工资由亏损补贴支付,不得计入在内。
(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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