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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函
    日期:2001-2-15 文号:劳社部函[2001]1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你行《关于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养老保险费提取比例的说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上报的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同时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养老保险已经移交地方管理,不再需要由农发行支付费用给农行的离退休人员。因此,由你行向农行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的做法应予停止。
      二、请删去第4页第7行中“伤残保健金”和第10行中“8、经总行批准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
      你行应严格控制现行的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今后,如要增加统筹项目,需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
      三、请在第5页第一段末增加“县(市)支行负责在每月5日前将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划入地(市)分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的内容,并删去第7页第6行中的“同期城乡储蓄存款”和第7页第7项的内容。
      四、请将第8页第2行“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水平由总行根据国家法规另行确定”修改为“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水平根据国家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8页第4、5行及第10、11页中有关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规定删去。
      五、请将报告第8页中第四条第(二)款“职工从外省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调入或调到外省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时,基金随同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一句修改为“职工从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调入农发行系统或由农发行系统调到地方统筹范围内单位时,职工个人帐户基金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请删去第9页第(五)款中“职工离退休后异地安置时,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安置地区规定的计发办法执行”一句。
      六、请删去实施细则中有关管理费管理、使用的规定。
      七、请将第10页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中“协助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开展……”修改为“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开展……”。
      八、实施细则按上述要求修改后,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具体意见已改在文中(附修改稿)。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修改稿)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做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要求以及《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银发[1995]214号),结合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统筹范围暂限于: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分行,县(市、区)支行以及上述机构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含各级营业部等机构)。
      (二)统筹对象暂限于:列入上述范围的在册正式职工和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包括已明确由农业银行划入农业发展银行名册的离、退休人员,但不包括原来由农业发展银行按一定比例支付农业银行离、退休费用人员,今后农业发展银行不再支付农业银行离、退休费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的项目包括:
      1、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2、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
      3、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地区保留津贴。
      5、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6、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
      7、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二)统筹基金的征缴和支付。
      1、统筹基金提取比例由总行根据国家规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单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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