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01-2-12 文号:财库[2001]17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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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债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为维护国债信誉,保证国债兑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2001年财政部门国债兑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或支付利息国债品种及条件
在2001年到期或支付利息的国债,由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的有:
1、1998年向社会发行的3年期凭证式国债,从2月20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其兑付利率为:至2001年11月30日持有时间不满1年年利率为1.71%;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为5.67%;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为6.12%;持满3年年利率为7.11%。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5年期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其兑付利率为:至2001年6月30日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满半年不满1年年利率为7.56%;满1年不满2年年利率为9.54%;满2年不满3年年利率为10.26%;满3年不满4年年利率为11.34%;满4年不满5年年利率为11.88%;持满5年到期兑付年利率为13.06%。
在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对月对日持满规定期限)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发行期过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国债兑付期开始后兑付。一律不收手续费。
3、1996年向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国债,期限5年,利息按年支付。年利率8.8%,于9月3日到期兑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1997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9月22日开始支付第四年利息,年利率8.8%。
5、1998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11月20日开始支付第三年利息,年利率5.85%。
6、1999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二期)国债,期限5年,10月25日开始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3.5%。
7、2000年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国债,期限5年,8月8日开始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3.5%。
2001年各类到期及支付利息国债,利息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兑付到期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
二、国债兑付规定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将于2001年底前全部撤销完毕。近日,我部已下发文件对机构撤销的时间进度做出了具体安排,绝大部分机构将于 2001年9月30日前完成撤销工作。各级财政厅(局)应在努力做好机构撤销工作的同时,继续组织好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
1、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无记名国债已于2000年6月前全部到期,但应兑未兑数量仍然很大,各财政厅(局)应会同当地人民银行,组织好本地区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工作。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前,应继续做好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机构撤销后无记名国债的常年兑付指定当地商业银行网点办理;在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时,其券面仍在机构保管库中代保管,但未办理兑付手续的无记名国债,其常年兑付工作由当地财政厅(局)负责。
2、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已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由工商银行负责,有关政策咨询、兑付协调工作由当地财政厅(局)和工商银行共同负责。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未办理移交的凭证式国债的兑付工作由当地财政厅(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3、特种国债及特种定向债的兑付。考虑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将陆续撤销,因此,从今年开始,1989至1991年向企事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1994年后向社会保险基金发行的定向债券的兑付工作一律转由当地财政厅(局)职能处室办理。各地要对历年发行的特种国债和定向债券的有关账务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逐级填制"特种国债、定向债券发行兑付账务清理表"(附件一)。省级财政"清理表"应于2001年5月31日前报至财政部(发行数要与上划财政部发行款金额核对一致;累计兑付数截至2000年11月30日,要与各年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门兑付决算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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