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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 日期:2001-2-8 文号:财金[2001]20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各省、自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我部制定了《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积极推进和规范住房制度的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按照国务院及其房改主部门的规定,企业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市、县级以上,下同)的房改政策,不得以低于规定标准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不得超标准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代职工缴纳或支付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款和其他资金。
二、企业向职工出公有住房,要按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价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策作其他应收款管理。
凡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企业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同定资产清理,并不得再计提折旧。企业住房出售后仍继续计提折旧的,应限期纠正,按照规定进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二、企业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首先应对住房周转金账海户进行清理,对已出售职工仔房的净收入(或净损失),在住房周转账户中如实映;对按规定在售房时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等,应从住房周转金法户中转出,作为企业的负债管理。
住房间转金账产清理后的余额如为负数,全部转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下单独反映。企业在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后,数额较小的,可一次性计计入营业外支出;数额较大的,按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年度摊销。住房周转金账户清理后如有结余,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建立住房周转金制度的,在本规定实施后,应如实对已出售住房进行财务核算。对出售住房的净损失,视同住房周转金的负数余额;对出售住房的净收入,视同住房周转金账户的结余。有关财务处理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五、、根据当地政府实行的住房补贴政策,企业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工作的房以及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一次性补发的购房补贴,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1999年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息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体制建立以后,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按月放给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提租补贴等,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住房补贴不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企业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支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住房周转金账户中列支的,不做调整。
七、取消房周转金制度以后,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房改政策,每月按照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中住房公积府金,计入成本(费用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有应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房改政策,发生的其他与出售住房相关的支出,如按规定为已出售住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等,计入营业外支出。
八、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如果还有未出售的住房,应作为企业的一般固定资产管理。
企业将未出售的住房继续出售,其出售净收入(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支出)。企业如果将未出售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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