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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 日期:2001-2-7 文号:计办[2001]141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造纸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原料工业,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近几年,国内市场对高档造纸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为加快我国造纸工业的发展,推动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妥善解决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保证制浆造纸企业木材原料的供应和我国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规范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以下简称造纸林基地)的建设,现就造纸林基地建设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造纸林基地的规划
(一)在国家林业局编制的《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规划》基础上,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
(二)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指自办造纸林基地的制浆造纸企业、与林业企业合资或合作建设造纸林基地的制浆造纸企业、与制浆造纸企业联营的林业企业以及定向培育制浆造纸原料的林业企业设立的法人)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确定建设造纸林基地的面积和区域,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纳入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
二、造纸林基地的管理机构
(一)国家计委牵头组织实施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工作,并对全国造纸林基地进行综合平衡。国家林业局是全国造纸林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造纸林基地的建设,协调解决造纸林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凡是纳入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制浆造纸企业和林业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造纸林基地经营公司,从事造纸林基地建设,负责造纸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造纸林基地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三、造纸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一)制浆造纸企业、林业企业等可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造纸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二)鼓励制浆造纸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建立造纸林基地。
(三)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森林状况好、气候条件适宜的国家投资建立造纸林基地。
(四)采取上述形式建立的造纸林基地,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确认所有权或者经营权。
四、造纸林基地建设的资金与管理
(一)凡是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企业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元以上,
一般不超过20元的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制浆造纸产品的成本。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制浆造纸企业自行确定,目前已经高于提取标准的可不再降低。
(二)国家扶持造纸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政策。
1、国家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投资,支持造纸林基地建设。
2、造纸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根据林业特点确定信贷政策,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并允许以林地、林木资源作抵押。
3、国家财政按现行规定继续给予林业项目中速生丰产林贷款的贴息,并适当增加贴息比重。
(三)新建和扩建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项目,要落实造纸林基地,明确配套建设造纸林基地所需投资的来源,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四)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要在银行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取消造纸林基地林木采伐计划,中止其采伐,取消有关的优惠政策和银行贷款。
五、造纸林基地的林木采伐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制浆造纸工艺要求、林木生长条件等,依法合理确定造纸林基地森林、林木的主伐年龄、轮伐期和间伐期。
(二)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清楚,形成一定规模的造纸林基地的林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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