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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第11号的通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日期:2001-2-6 文号:证监发[2001]17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我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关于做好 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中关于房地产行业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披露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披露以下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开发风险。应披露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为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导致开发成本提高的风险。
      筹资风险。应披露公司筹措资金时,受经济周期、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预售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销售风险。应披露开发项目销售受项目定位、销售价格变动、竞争楼盘供应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土地风险。应披露土地开发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政规划调整的风险、土地闲置风险、地价变化的风险。
      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应披露对合作、合资开发项目,如果没有实际控制权将增加不确定性的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应披露已完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其他风险。应披露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它政策变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的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三)披露的风险对策应是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资质等级取得情况和相关证书,持有房地产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专职技术人员数目,公司开发建设中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等情况。
      第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主要经营策略及市场推广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经营的市场定位及主要消费者群体;
      (二)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类型:如主要以出售为主,还以出租为主;经营模式是自主经营开发,还是合作、合资开发;主要从事住宅开发还是办公楼开发等;
      (三)房地产项目的定价模式和销售理念;
      (四)采用的主要融资方式;
      (五)采用的主要销售模式;
      (六)采用的物业管理模式;
      (七)公司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竞争力。
      第六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及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程序;
      (二)开发项目管理架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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