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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日期:2001-1-18 文号:财会[2001]7号(7)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 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 资本化    息的资本化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         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    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            支出金额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  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加权平均利率=---------------×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    专门借款本金=Σ[每笔专门×-----------]    加权平均数    借款本金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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