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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4-6-6 文号:财税政字[1994]19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法规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法规,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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