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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日期:2001-1-18 文号:财会[2001]7号(8)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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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确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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