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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日期:2001-1-18 文号:财会[2001]7号(6)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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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1.01.18 是否失效: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及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
  (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
  定义
  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①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②经出租人同意;
  ③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④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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