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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日期:2001-1-18 文号:财会[2001]7号(4)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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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发文字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1.01.18 是否失效: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定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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