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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法规》的通知
    日期:2001-1-7 文号: 财会[2001]5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法规》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2001年1月
    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法规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法规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
    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法规如下: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0]295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
    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法规冲销有关所有者权
    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
    “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按以下法规处理:  
      1.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
    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 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
    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
    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2001年1月1日将“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借记“资本公积──
    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 “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弥补住房周转余”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成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额,借记“资本公积”
    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盈余公积”科目,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应弥
    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  
      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  
      股份有限公司按法规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
    上述原则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法规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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