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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1-1-2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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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与解放军审计署协商,现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单位新设审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已经设立的审计(会计)事务所须经解放军审计署批准后,方能办理重新登记。

  二、军队审计事务所办理登记时,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三、军队审计事务所由军队有关单位投资设立,可不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四、军队审计事务所只办理军队内部审计业务,其经营范围按《注册会计师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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