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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1-1-1 文号:财农[2001]3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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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财政部、水利部共同制定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今后,中央财政将按照本规定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各地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资金的分配管理规定。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金分配制度,科学、合理地分配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根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对中央直属流域机构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安排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省在遭受特大水旱灾害时,首先要从地方财力中安排防汛抗旱资金,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各地受灾情况、防汛抗旱行动、地方财力及防汛抗旱资金支出情况等,补助受灾省特大防汛抗旱经费,补助经费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地方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数额。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不予安排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

  (一)局部受灾、灾情不重的;

  (二)自行削减水利投资,导致抗灾能力下降,灾情扩大的;

  (三)省级财政没有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的或未及时下拨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

  (四)在上年度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中,有严重违规违纪并未进行整改的;

  (五)越级申报的。

  第六条、中央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分配方案,由财政部、水利部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防汛补助费计算公式:

       ┌                       ┐
       │An      Dn      Sn     │
  Wn=M×│───×0.2+───×0.1+───×0.7│
       │N       N       N      │
       │∑Ai     ∑Di     ∑Si    │
       └i=1     i=1     i=1    ┘
  
  ×(0.4+α1n+α2n+α3n+α4n)×η

  n:所计算的省(区、市)序号,如1为北京,2为天津,……。

  Wn:分配给n省(区、市)的防汛补助费数量。

  M:中央准备一次分配的防汛补助费总数。

  An:n省洪涝成灾面积,千公顷。

  N∑Ai:全国洪涝成灾面积,千公顷。

  i=1 N:为分配资金时全国遭受洪涝灾害的省数。

  Dn:n省(区、市)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N∑Di:全国洪涝直接经济损失,亿元。

  i=1 Sn:n省(区、市)水利工程水毁损失,亿元。

  N∑Si:全国水利工程水毁总损失,亿元。

  i=1α1n:反映省级财政状况系数,0~0.2,省级财政状况越困难,取值越大。

  Α2n:反映领导重视防汛工作系数,0~0.2,重视程度越高,抗洪救灾措施越得力,取值越大。

  Α3n:反映防汛经费情况系数,0或0.1,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防汛经费,取值为0.1,否则为0.α4n:反映防汛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系数,0或0.1,上年度审计、检查防汛经费使用没有发现问题的,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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