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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
日期:2001-1-1 文号: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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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披露要求。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除其它问题外,本准则涉及在融资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和经营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本准则不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所包括的下列事项:
  (1)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划分;
  (2)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的租赁收益的确认(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
  (3)在经营租赁承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
  (4)在融资租赁出租人财务报表中房地产的计量;
  (5)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
  (6)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披露。

  3、本准则不适用于:
  (1)森林和类似再生性自然资源;
  (2)矿产权、矿产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类似非再生性自然资源。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但不包括:
  (1)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的房地产;
  (2)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或用于管理目的而(由业主营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的金额。
  成本,指资产购置或建造时,为取得该资产而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其它对价的公允价值。
   账面金额,指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金额。  

  5、房地产投资是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因此,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企业持有的其它资产。这一点将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区分开来。商品或劳务的主产或供应过程中使用的房地产(或用于管理目的房地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仅归属于该项房地产,而且归属于在生产或供应过程中所使用的其它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适用于自用房地产。

  6、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如下:
  (1)为长期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不包括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短期销售而持有的土地;
  (2)尚未确定未来用作的土地(如果企业尚未确定将其持有的土地用于自用还是用于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短期销售,则持有的土地应视为用于资本增值);
  (3)报告企业拥有(或报告企业在融资租赁下持有)并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建筑物;
  (4)准备在一项或多项经营租赁下租出的空闲建筑物。

  7、以下项目为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示例,因而应排除在本准则范围之外:
  (1)持有的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或为销售而处于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例如,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处置或为开发和零售而专门取得的房地产;
  (2)为第三方在建或在开发的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自用房地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包括(除其它资产外)持有的将来用于自用的房地产,持有的为将来开发并随后作为自用的房地产,雇员占用的房地产(无论雇员是否按市场价支付租金)以及待处置的自用房地产;
  (4)为将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而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的房地产。这种房地产在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之前,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待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时,该项房地产成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本准则。但是,对于已经是投资性房地产、目前正在进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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