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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日期:2001-1-1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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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确 认

  4.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能够控制无形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即企业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6.在判断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企业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

  7.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

  计 量

  8.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

  9.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10.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11.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12.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分别以下情况确定: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13.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后续支出

  14.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摊 销

  15.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减 值

  16.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发现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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