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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日期:2001-1-1 文号:财政部准则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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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7.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就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应收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以债务重组而取得的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确定。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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