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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日期:2001-1-1 文号:财会[2000]1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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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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