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热点新闻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2000-12-3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 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

    (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

    (六)政府采购活动;

    (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

    (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

    (三)列席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1页   第2页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