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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后续审计暂行办法(讨论稿)
日期:2000-12-28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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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评价审计工作效果,规范后续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审计结论指审计部门在审计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等,下同) 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 所有出具了审计结论的审计项目,均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条 后续审计的内容
(一)审计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已被采纳的建议或意见,评价纠正措施是否合适、有效和及时;对未被采纳的建议或意见,说明被审计单位不采纳的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了审计决定及执行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应分析主观责任和客观原因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后续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编制后续审计计划
审计部门应将后续审计列入部门审计计划。编制后续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审计文件中所列审计结论的重要性;
2.审计结论中纠正措施的复杂性及所需要的时间;
3.不采取纠正措施将产生的风险。
(二)后续审计方式可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两种方式进行后续审计;在满足后续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经审计部门同意,亦可采取其他审计方式。
(三)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后续审计完成后,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后续审计报告。后续审计报告除须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内容外,一般还应附有被审计单位对后续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七条 对审计组提交的后续审计报告,审计部门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若被审计单位完全执行了原审计文件,可结束本次后续审计工作。
(二)若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原审计文件,审计部门应通过下达审计决定等形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原审计文件。
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原审计文件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审计部门还应将后续审计结果向主管审计领导报告,并分析因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原审计文件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八条 后续审计的时间
根据审计文件性质的不同,开展后续审计的时间分别为: 审计决定下发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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