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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和补充作用,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利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委托单位与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委托审计业务。
第四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按如下原则办理:
(一)按国家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基建项目预、结、决算审计除外),由有关业务部门征得内部审计部门同意后办理委托事项;
(二)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业务,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原则上凡涉及军品任务内容的项目,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委托事宜。
第六条 各单位办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经办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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