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0-11-29 文号: 财会字[2000]19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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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商品期货市场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应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二、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划出或追加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 --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 "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 ―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 -- 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 - 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 -- 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保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保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物资采购"、"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会计处理按本规定二(二)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如下信息:
1、在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
2、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额。
3、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
附件2: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经纪公司在开展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应收保证金"科目,核算对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划出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本科目应按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保证金"科目,核算收到客户划入的保证金。本科目应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四)"结算差异"科目,核算经纪公司同交易所及客户办理结算时,因采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不同形成的应收保证金与应付保证金之间的差额。
(五)"风险准备"科目,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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