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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0-11-8 文号:财金[2000]12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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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是函告我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发布之前,除国家另有法规外,所有资产处置方案不论处置资产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一律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批为准。同时,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七条法规的备案材料的要求,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处将资产处置方案补报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竞争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进行。对资产处置损失的确认和管理应严格按法规程序办理。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审处分离、上报备案”的办法。

  第四条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对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公司资金财务、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法律等部门至少5人以上的奇数人员组成,对公司总裁负责。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组织建报财政部备案。

  公司办事处比照上述办法相应成立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办事处总经理(主任)负责。

  任何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一律不得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六条公司及其办事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制,对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实行岗位分离,重点是“审批和处置”分离,“评估和处置”分离,明确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公司及其办事处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和申报;评估部门主要负责资产价值的检查和评估;资金财务部门主要负责资产处置损失和处置费用审核及资金清算;法律部门主要负责资产处置合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涉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损失(按单个债务人全部债务合并计算,下同)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公司总裁批准;涉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损失的资产处置方案,必须经办事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办事处总经理(主任)批准。

  办事处应按月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直接处置费用、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处置损失、资产受让(委托)方、受托评估机构、受托审计机构等内容。

  公司要按法规,逐月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处置进度。

  第八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事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和尽职调查。

  财政部和专员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及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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