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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0-11-2 文号:国办发[2000]7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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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事理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受国务院委托,管理中央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一、主要职责  
(一)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秘书处设4个职能部门。  
(一)行政事务部。  负责机关的文秘工作;负责理事会会议、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草拟规章制度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外事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财务会计部。  贯彻执行基金有关财务等管理办法;对基金的筹集、支出进行核算;负责票券保管;对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进行统计,编制定期财务报表,起草会计报告。  
(三)投资部。  向理事会提出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建议,负责项目及风险研究;选择并委托具备资格的专业性资产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运作;跟踪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四)法规及监管部。  负责对基金资产、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承办与基金运作有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三、人员编制  理事会由理事长(正部级)、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共16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国务院任命,理事由国务院聘任(不占用编制)。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出人选,报国务院备案。 
 核定秘书处财政补贴事业编制50名(以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其中,含正、副秘书长各1名,部门领导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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