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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要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00-9-29 文号:财行[2000]186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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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大案要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大要案经费)开支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近几年大要案经费开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要案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亲自负责或交办,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查处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或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而专项拨付的经费。
  第三条 大要案经费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专款专用,不许挪作他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不足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
  三、在保证办案工作的合理需要下,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第二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 大要案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查证费、监管“两规”人员费用、房租费用及会议费等。
  一、差旅费:指办案人员到外埠和境外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二、通讯费:指为办案而发生的电话费、上网费、传真费及BP机费等。
  三、交通费:指在办案期间发生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
  四、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指因办案工作需要必须购置或租用设备的开支。
  五、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工作误餐费是指对办案人员因在市内查证不能回单位或回家用餐而在外用餐的补贴;夜餐费是对办案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到晚上11点钟以后的夜餐补贴。
  六、查证费:指办案人员需到境内、外进行调查、取证发生的查证费用,包括办案人员办案时支付的资料费和提供给证明人的有关费用。
  七、监管“两规”人员费用:指在执行“两规”任务期间,执行“两规”任务的办案人员和“两规”人员的伙食补贴等有关费用。
  八、房租费用:指在大要案审查过程中,在机关以外租用临时办案用房所发生的租房费用。
  九、会议费:指专案组(为查处某个大要案,经常委会或部长办公会批准而组成的办案小组)为调查、分析案情,组织和布置工作而举行的专项工作会议所发生的住宿费、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条 查处案件而发生上述费用,应按下列经费开支标准和规定执行:
  一、差旅费:专案人员到外埠出差,按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财文字[1996]2号)执行;专案人员到境外调查、取证,按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执行。
  二、通讯费:移动电话费、国内长途和国际长途电话费、传真、上网费和BP机费按有关规定凭单据报销。
  三、交通费:在办案期间,所需办案车辆原则上由本机关和当地政府安排解决。在本机关和当地政府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又必须乘坐出租车而发生的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可凭单据报销,但应从严掌握。
  四、办案设备购置和租用费:办案所需的设备,原则上应从各室和委、部机关现有的设备中调剂解决或向当地政府借用。如调剂或借用还不能满足办案需要,可以购置和租用微机、打印机、手提电脑、碎纸机、复印机、录音机、移动电话、BP机、保险柜、摄像机、传真机、照相机、保密机等,但必须严格控制购置和租用的数量。
  五、工作误餐费和夜餐费:工作误餐费按每人每次3.20元,夜餐费按每人每次4元的标准发给个人。
  六、查证费:办案人员在境内、外调查、取证时,为取证发生的资料费凭单据报销;必须向证明人和举报人提供一定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和委、部领导批准要求从严掌握。
  七、监管“两规”人员费用:必须24小时驻守的办案人员和“两规”人员,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50元以内的标准执行,法定节假日每天可增加10元伙食补贴。
  八、房租费用:为了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办案的安全性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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