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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日期:2000-9-13 文号: 财会[2000]13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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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失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

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道部: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

答(一)》,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法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何界定?会计工作应包括哪些岗位?  
  答: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管理办法》法规注册、年检

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法规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法规

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

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其他特殊行业会计岗位的认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其“会计类专业”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中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应按照《管理

办法》的有关法规,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未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暂不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法规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

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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