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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日期:2000-8-23 文号:财规[2000]28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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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桨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2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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