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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0-7-24 文号:财库[2000]2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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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政府采购活动情况,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有关规定,决定从2000年3季度起实行政府采购系统采购信息季度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的编报工作,加强领导,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信息统计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报表数字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编报范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编报范围包括本省(市、区)所属各地区及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活动。 
 三、报送时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编报要求,编制并报送财政部国库司。计划单列市的报表还应按所在省的规定报所在省。 
 四、建立报表评比制度。为了科学、规范地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我部将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评比制度,按年度对各地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进行考核,对报送时间及时、填报数字准确,文字分析深入的地区给予表彰。
  考虑到2000年时间已经过半,以及地方机构改革的具体情况,2000年1~2季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于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附件: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表(1至 季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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