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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二)
    日期:2000-6-30 文号:财会[2000]11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附件1: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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